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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税务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Jun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鄂0103行审20号 [ 审官 ] 朱卫斌
[ 代所 ]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毛国敏
[ 当人 ] 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103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文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贵华,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毛国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5号。
法定代表人俞林。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江地税社处字[2016]第0801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江地税社处字[2016]第0801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你单位应缴未缴2009年8月至2016年1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6916223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145069.99元、工伤保险费102099.66元、失业保险费500694.77元、生育保险费152544.2元,以上累计9816631.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1月25日我局依法两次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江地税社限缴字[2016]第08004号和江地税社限缴字[2016]第08007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法》第八十六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限你单位于2016年12月20日前来我局办税服务厅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9816631.62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处理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江地税社强告字[2017]第08002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十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9816631.62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江地税社处字[2016]第0801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江地税社处字[2016]第0801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朱卫斌
人民陪审员方 毅
人民陪审员熊昌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肖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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