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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资源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粤2071行审774号 [ 审官 ] 李秀华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罗永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XX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2071行审7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XX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国土房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076415225。
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王润锦,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罗永南,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6]10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6]10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罗永南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5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沙村第二小组土名“五厘地”地段处面积为140.9平方米的土地(其中,建设用地53.6平方米,耕地87.3平方米)实施建设。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XX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永南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0.9平方米土地;2.限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8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53.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536元;对非法占用87.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2619元;以上两项共计罚款3155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罗永南送达了中土执法决字[2016]1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永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罗永南逾期仍未履行。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罗永南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2项的内容。
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6]107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土执法决字[2016]1075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由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李秀华
人民陪审员郭泳欣
人民陪审员陈明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吴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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