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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城乡建设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un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鄂28行初53号 [ 审官 ] 李野、聂礼刚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谭爱华、李世容、巴东县民政府
 
谭爱华、李世容等与巴东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28行初53号
原告谭爱华,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原告李世容,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玲,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爱华、李世容诉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政公告一案中,原告谭爱华、李世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爱华、李世容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爱华、李世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爱华、李世容负担。
审 判 长李 野
审 判 员聂礼刚
人民陪审员唐永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胡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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