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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工商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un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皖0103行初80号 [ 审官 ] 徐燕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朱文婷、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朱文婷与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皖0103行初80号
原告:朱文婷,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道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奋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国,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本案立案后,原告朱文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文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文婷负担。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桂 静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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