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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内蒙古
[ 判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08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冀02执1102号 [ 审官 ] 张庆成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潘振琴
 
潘振琴、王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2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潘振琴,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王雷,地址路南区。
本院在执行潘振琴与王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工商、房产、车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振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庆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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