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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西
[ 判院 ]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1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姜学明、关晓梅、刘国华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姜樱桃、发现被执行又可供执行财产的
 
姜樱桃与雷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29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姜樱桃,女,汉族。
被执行人雷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姜樱桃与雷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姜学明
审判员关晓梅
审判员刘国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毛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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