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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宁夏
[ 判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1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宁0202执493号 [ 审官 ] 樊冠青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苏俊文
 
苏俊文与大武口区君悦酒店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202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苏俊文,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大武口区君悦酒店,住所地:大武口区朝阳东街2号。
经营者:王文革,男,1963男3月4日出生,汉族,大武口区君悦酒店董事长,住大武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大武口区君悦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武口区君悦酒店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5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樊冠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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