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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甘肃
[ 判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1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鲁0281执3994号 [ 审官 ] 杨瑞国、秦涛、袁明芳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小平
 
张小平、青岛靖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81执3994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青岛靖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外环路北。
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青岛靖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另案处理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瑞国
审判员秦 涛
审判员袁明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靳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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