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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1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川1102执异7号 [ 审官 ] 李卫洪、李文群、贾定坤
[ 代所 ] [ 代师 ] 刘彩红
[ 当人 ] 王安勇
 
王文嘉与王安勇、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102执异7号
案外人:王文嘉,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刘彩红,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王文嘉之母)
申请执行人:王安勇,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东。
本院在执行王安勇与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文嘉对本院(2016)川1102执934号案件查封、拍卖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斑竹湾“88公寓”项目1栋负1层56号停车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文嘉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李卫洪
审判员李文群
审判员贾定坤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 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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