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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甘肃
[ 判院 ]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1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甘0982执813号 [ 审官 ] 张迎春、栗飞宇、周建银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高河
 
高河与白天虎借款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982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高河。
被执行人:白天虎。
申请执行人高河与被执行人白天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甘098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河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甘0982执813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天虎下落不明,暂无执行条件,我院于2016年11月11日将被执行人白天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列入公安网络追逃,申请执行人高河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张迎春
审 判 员栗飞宇
代理审判员周建银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秦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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