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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行政赔偿 [ 法院所属区域 ] 海南
[ 判院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Dec 22 08:00:00 CST 2016
[ 案号 ] [ 审官 ] 张成信、李雪刚、曹荣刚
[ 代所 ] 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杨则会、黄素云
[ 当人 ] 东方市八所镇新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东方市民政府
 
东方市八所镇新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东方市人民政府及海南省东方盐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的行政赔偿裁定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6)琼97行赔初45号
原告东方市八所镇新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卫德,该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则会,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黑伯,男,汉族。
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敏,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杜林真,东方市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郑常莲,东方市国土资源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第三人海南省东方盐场。
法定代表人黄照龙,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黄素云,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水雄,海南省东方盐场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市八所镇新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海南省东方盐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原告东方市八所镇新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市八所镇新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市八所镇新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成信
审判员李雪刚
审判员曹荣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管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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