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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皖0111民初2441号 [ 审官 ] 储焕丽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合肥益源石材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益源石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民初2441号
原告:合肥益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汲桥新村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1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3668208C。
法定代表人:周林,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广安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益源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益源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储焕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 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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