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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川08民终202号 [ 审官 ] 李家祥、赵冬梅、李华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邓慧昌
 
上诉人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慧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国、陈进,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慧昌,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上诉人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邓慧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家祥
审判员赵冬梅
审判员李 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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