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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鲁01民初167号 [ 审官 ] 李玉、李现光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七七七株式会社、济南市天桥区昱荣百货经营部
 
七七七株式会社与济南市天桥区昱荣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初167号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昱荣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王淑荣,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98号中恒商城小商品二厅X3311-3313号(荣荣百货)。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昱荣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李 玉
代理审判员李现光
人民陪审员高 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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