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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黑龙江
[ 判院 ]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黑0129民初780号 [ 审官 ] 张志新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范晓扬、延寿县锐兴商贸有限公司
 
范晓扬与范春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29民初780号
原告范晓扬(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延寿县锐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
法定代表人范春雨
原告范晓扬诉被告延寿县锐兴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范晓扬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晓扬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晓扬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6.50元,减半收取计858.25元,由原告范晓扬负担。
审判员张志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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