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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川0626民初201号 [ 审官 ] 谢晓华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陈某琼与杨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26民初201号
原告:陈某琼,女,四川省荣县人。
被告:杨某华,男,四川省罗江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琼诉被告杨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琼于2017年3月22日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琼全部负担。
审判员谢晓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晓菊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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