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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青2221民初146号 [ 审官 ] 王玉洁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李X6、苏金山
 
原告李X6诉被告苏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221民初146号
原告李X6,男,蒙古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被告苏金山,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福建省人。
原告李X6诉被告苏金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X6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6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6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6承担。
审判员王玉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冶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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