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224民初19号
原告杨有福,男,生于1968年3月6日,汉族,系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居民。
被告薛宏刚,男,生于1985年3月18日,汉族,系甘肃省合水县店子乡居民。
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
负责人宋丽霞,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尹琼森,男,生于1989年2月6日,汉族,系甘肃省靖远县乌兰镇城关村东市社东滩2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福诉被告薛宏刚、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福于2017年3月1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有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
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有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有福负担。
审判员杨毛措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国云
法律链接: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