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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甘肃
[ 判院 ]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1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青2224民初19号 [ 审官 ] 杨毛措
[ 代所 ] [ 代师 ] 尹琼森
[ 当人 ] 杨有福、薛宏刚、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
 
原告杨有福与被告薛宏刚、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224民初19号
原告杨有福,男,生于1968年3月6日,汉族,系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居民。
被告薛宏刚,男,生于1985年3月18日,汉族,系甘肃省合水县店子乡居民。
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
负责人宋丽霞,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尹琼森,男,生于1989年2月6日,汉族,系甘肃省靖远县乌兰镇城关村东市社东滩2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福诉被告薛宏刚、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福于2017年3月1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有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有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有福负担。
审判员杨毛措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国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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