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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辽宁
[ 判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黑0713民初126号 [ 审官 ] 郭运涛、迟福志、王立新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周广海、秦立彬
 
周广海与秦立彬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713民初126号
原告周广海,男,1972年9月11日生,住XX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秦立彬,男,1956年4月29日生,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海与被告秦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广海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广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广海承担。
审判长郭运涛
审判员迟福志
审判员王立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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