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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黑龙江
[ 判院 ]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黑0129民初814号 [ 审官 ] 张志新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殷长青、周成
 
殷长青与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29民初814号
原告殷长青(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告周成
原告殷长青诉被告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殷长青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长青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长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殷长青负担。
审 判 长张志新
人民陪审员徐国薇
人民陪审员高洪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张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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