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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青海
[ 判院 ]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青2722民初21号 [ 审官 ] 达哇才仁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桑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722民初21号
原告桑某,女,藏族,现年26岁,现住杂多县城。
被告江某、男,藏族,现年28岁,现住杂多县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桑某承担。
审判员 达哇才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永藏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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