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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晋1125民初102-1号 [ 审官 ] 刘丑小、高花银
[ 代所 ] [ 代师 ] 赵俊平女柳林县法律援助中心
[ 当人 ] 高燕林
 
高燕林诉尤学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1125民初102-1号
原告高燕林,男,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方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金梅,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俊平,女,柳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尤学平,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XX省如皋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林与被告尤学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燕林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燕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3元,减半收取7071.5元,由原告高燕林承担。
审 判 长刘丑小
审 判 员高花银
人民陪审员穆艳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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