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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青海
[ 判院 ]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青0122民初203号 [ 审官 ] 邓旼旼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李成胜、湟中县西堡镇民政府
 
原告李成胜诉被告湟中县西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0122民初203号
原告:李成胜,男,1955年10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
被告:湟中县西堡镇人民政府,地址:湟中县某某镇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金山,湟中县西堡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男,湟中县西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胜与被告湟中县西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邓旼旼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仲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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