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426民初15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地址:XX省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95897565L。
法定代表人连志烽,邮储银行平远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柏兴、丘永权,邮储银行平远县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张德宝,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平远县。
被告黄新惠,女,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平远县。
被告王耀新,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平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诉被告张德宝、黄新惠、王耀新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耀新已一次性还清所欠款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所提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
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被告王耀新负担。
审判员李秀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