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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吴惠玲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余火平、武汉市蔡甸区索河织布厂
 
余火平与武汉市蔡甸区索河织布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4民初390号
原告:余火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索河织布厂。
经营者:余和平,系该厂厂长。
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嵩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旭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余火平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索河织布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嵩阳村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并由审判员吴惠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火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火平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火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余火平负担。
审判员吴惠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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