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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甘肃
[ 判院 ] [ 判期 ] Tue Mar 1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甘0321民初910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杨文瑞与徐克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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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321民初91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文瑞,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徐克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杨文瑞与被告徐克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文瑞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瑞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文瑞负担。

代理审判员唐玉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增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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