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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黑龙江
[ 判院 ]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黑8101民初33号 [ 审官 ] 张文阁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马文滨、李振国
 
马文滨与李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1民初33号
原告马文滨,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李振国,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马文滨诉被告李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文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文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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