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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青海
[ 判院 ]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15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青0223民初563号 [ 审官 ] 李东生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0223民初563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东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殿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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