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Thu May 02 13:01:52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1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曹净松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李湘秀、曹朝辉
 
李湘秀与曹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3民初313号
原告李湘秀,女,汉族。
被告曹朝辉,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湘秀诉被告曹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湘秀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朝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湘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湘秀撤回对曹朝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李湘秀承担。
审 判 员曹净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丹英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