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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粤0113民初9699号 [ 审官 ] 黄伟洪、王薇薇
[ 代所 ] [ 代师 ] 谭兆钢
[ 当人 ] 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宝娟、陈仕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9699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3民初9699号
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55570511B。
法定代表人:谭兆钊,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兆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娟,香港居民,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陈某明,香港居民,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娟、陈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黄伟洪
代理审判员王薇薇
人民陪审员吴健周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黄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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