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406民初1275号
原告: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关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中元,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金信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张敬涛,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褚夫国,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
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住峄城区。
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山,董事长。
被告:邵林平,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林平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林平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
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利益。
准许原告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杨
审 判 员 张 跃
人民陪审员 苗 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