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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青海
[ 判院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15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青0104民初369号 [ 审官 ] 马元梅
[ 代所 ] [ 代师 ] 陶鹏
[ 当人 ] 常苧、陶鹏、陶明维
 
常苧和陶鹏、陶明维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0104民初369号
原告:常苧,男,汉族,果洛州教育局教师,住果洛州。
被告:陶鹏,男,汉族,个体户,住青海省教育局家属院。
被告:陶明维,男,汉族,个体户,住青海省教育局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陶鹏,男,汉族,个体户,住青海省教育局家属院。(系陶明维儿子)
原告常苧与被告陶鹏、陶明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常苧于2017年3月15日以无法提供证据原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苧承担。
审判员马元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 翔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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