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2224民初13号
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胜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038034。
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景山西山东路34号(二楼)。
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负责人许国新。
组织机构代码:67916857-0。
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山一巷20号9幢262室。
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涛,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居民。
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谢涛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3月14日,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67.00元,减半收取2233.50元由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拉毛多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凤 云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