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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甘肃
[ 判院 ]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青2224民初13号 [ 审官 ] 拉毛多杰
[ 代所 ] 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陈
[ 当人 ] 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谢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2224民初13号
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胜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038034。
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景山西山东路34号(二楼)。
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负责人许国新。
组织机构代码:67916857-0。
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山一巷20号9幢262室。
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涛,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居民。
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谢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3月14日,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67.00元,减半收取2233.50元由原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拉毛多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凤 云
法律链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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