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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皖0223民初1384号 [ 审官 ] 汪世亚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
 
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与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3民初1384号
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南陵县。
负责人:刘志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马飞,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诉被告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以被告汪某某已给付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世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褚婷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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