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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徐敦学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坤
 
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21民初968号
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在水一方门面1-023室。
法定代表人:崔新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坤,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医生,住丰县。
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敦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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