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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 判期 ] Fri Mar 2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川0121民初558号 [ 审官 ] 卢万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胡芳与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民初558号
原告:胡芳等23人(详见附表一)。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方然,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表一

案号

原告

身份信息

(2017)川0121民初554号

袁平芳

【当事人信息】

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58号

胡芳

女,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59号

罗进

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2017)川0121民初561号

杨成坤

女,侗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62号

卿文亚

女,汉族,1996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63号

胡治宣

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白果镇马家林村8组。

(2017)川0121民初566号

田常喜

男,汉族,1995年10月1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

(2017)川0121民初569号

陈艳

女,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71号

邓洪军

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74号

唐春燕

女,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75号

雷兵

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76号

黄太学

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界市镇吴家祠村11组4号。

(2017)川0121民初577号

胡大全

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78号

何富艳

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79号

王祖燕

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80号

沈有其

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81号

陈水英

女,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白果镇高庙子村14组。

(2017)川0121民初585号

沈传容

女,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87号

邱家辉

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88号

赵红

女,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2017)川0121民初589号

赖静

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白。

(2017)川0121民初590号

胡治高

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2017)川0121民初592号

张光志

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XX市XX区。

被告: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联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晓,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平芳等与被告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下简称金辰饮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3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平芳等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方然,被告金辰饮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联敏、李昕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6年7月至11月的工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如下(详见附表二):

附表二

案号

原告

主张金额

案件受理费

(2017)川0121民初554号

袁平芳

9200.96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58号

胡芳

7775.06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59号

罗进

7996.35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61号

杨成坤

8911.39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62号

卿文亚

9163.82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63号

胡治宣

5825.74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66号

田常喜

9260.46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69号

陈艳

9185.33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71号

邓洪军

9445.38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74号

唐春燕

9205.43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75号

雷兵

4849.84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76号

黄太学

15054.93元

88元

(2017)川0121民初577号

胡大全

15352.08元

92元

(2017)川0121民初578号

何富艳

8253.82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79号

王祖燕

9212.12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0号

沈有其

9210.34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1号

陈水英

8583.55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5号

沈传容

8761.17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7号

邱家辉

9362.76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8号

赵红

7068.69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9号

赖静

9464.51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90号

胡治高

8843.48元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92号

张光志

12533.59元

57元

被告金辰饮料公司辩称,承认各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对各原告于2016年7月—11月的工资金额当庭核对如下:袁平芳8 696.29元、罗进5639.91元、卿文亚6786.07元、胡治宣6 350.70元、陈艳6812.71元、邓洪军6802.94元、雷兵6258.59元、胡大全13021.67元、何富艳6830.29元、王祖燕6933.74元、沈有其6946.11元、陈水英6772.31元、邱家辉6982.02元、胡治高6924.17元、张光志11622.41元(但需扣除借支的3 500元)。
休庭后被告金辰饮料公司提供工资明细表对以下各原告2016年7月—11月的工资金额确认:胡芳2766.35元、田常喜6 945.68元(但需扣除借支的500元)、杨成坤6592.85元、唐春燕6849.57元、黄太学12996.52、沈传容6629.60元、赵红6909.49元(但需扣除借支的2000元及社保54.89元)、赖静6887.9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袁平芳等23人在被告金辰饮料公司处上班,从事操作、行车、码垛、调配、灌注、品管、溶糖、主管、保洁、厨师等岗位工作,按照双方约定,被告金辰饮料公司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各原告支付上个月货币工资,但截至各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支付各原告2016年7月—11月的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袁平芳等23人在被告金辰饮料公司处上班,被告金辰饮料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向各原告支付相应价款或劳务报酬。各原告主张被告金辰饮料公司向其支付尚欠工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金辰饮料公司辩称的张光志、罗进、田常喜、赵红等应当扣除借支金额,因其未提供相应借支情况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另案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金辰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平芳等23位原告分别支付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的工资(具体见附表三)。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分担详见附表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唯一

附表三

案号

原告

工资金额

诉讼费分担

原告

被告

(2017)川0121民初554号

袁平芳

8696.29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58号

胡芳

2766.35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59号

罗进

5639.91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61号

杨成坤

6592.85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62号

卿文亚

6786.07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63号

胡治宣

6350.70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66号

田常喜

6945.68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69号

陈艳

6812.71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71号

邓洪军

6802.94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74号

唐春燕

6849.57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75号

雷兵

6258.59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76号

黄太学

12996.52元

0

88元

(2017)川0121民初577号

胡大全

13021.67元

0

92元

(2017)川0121民初578号

何富艳

6830.29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79号

王祖燕

6933.74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0号

沈有其

6946.11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1号

陈水英

6772.31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5号

沈传容

6629.60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7号

邱家辉

6982.02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8号

赵红

6909.49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89号

赖静

6887.90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90号

胡治高

6924.17元

0

25元

(2017)川0121民初592号

张光志

11622.41元

0

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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