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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卫德平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王思祁、倪建群
 
王思祁与倪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024民初200号
原告:王思祁,男,住祁门县。
被告:倪建群,男,住XX省。
原告王思祁与被告倪建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思祁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思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思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思祁负担。
审判员卫德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洪X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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