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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天津
[ 判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赵国良
[ 代所 ] [ 代师 ] 贾桂铭
[ 当人 ]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刘德章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德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6民初2204号
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桂铭,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德章,住天津市红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国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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