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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安徽
[ 判院 ]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皖0881民初931号 [ 审官 ] 朱翠英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江伟明、施斌
 
江伟明与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81民初931号
原告:江伟明,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施斌,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伟明诉被告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伟明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伟明负担。
审判员朱翠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卫国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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