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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甘肃
[ 判院 ]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1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青2224民初18号 [ 审官 ] 于艳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保善忠、张宗琴、薛宏刚、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
 
原告保善忠、张宗琴与被告薛宏刚、青岛龙海建设集团刚察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224民初18号
原告保善忠,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9日,住青海省刚察县。
原告张宗琴,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3日,住青海省刚察县。
被告薛宏刚,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8日,住甘肃省合水县。
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刚察县。
法定代理人宋丽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善忠、张宗琴与被告薛宏刚、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刚察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善忠、张宗琴于2017年3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善忠、张宗琴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善忠、张宗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保善忠、张宗琴负担。
审判员于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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