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Tue Apr 30 11:24:35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1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川1123民初351号 [ 审官 ] 徐忠荣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刘凤英、刘江
 
刘凤英与刘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3民初351号
原告:刘凤英,女,1992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刘江,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刘凤英与被告刘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凤英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凤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忠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 帅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