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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政 [ 法院所属区域 ] 甘肃
[ 判院 ] [ 判期 ] Mon Mar 1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甘71行终39号 [ 审官 ]
[ 代所 ]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梁岩
[ 当人 ]
 
程世兰与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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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甘71行终3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程世兰,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6月27日,住所地兰州市。

被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二十里铺213号。

法定代表人何锋,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梁岩,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世兰因与被上诉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甘7101行初4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世兰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已经实际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世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世兰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世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德福

审判员陶皓

审判员马世元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圣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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