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627号
金瑞明:
你因何金华、龚裕兰诉沙锋、张忠良
交通肇事一案,不服XX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刑诉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诉终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诉监字第0003号驳回申诉通知、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刑申48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沙锋、张忠良的刑事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证实,事故车左前轮胎未达到需要更换的程度,轮胎爆裂是受异物作用的结果;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沙锋、张忠良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