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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军人违反职责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Jan 13 08:00:00 CST 2023
[ 案号 ] (2017)川01刑更1467号 [ 审官 ] 杨锐、杨桓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叶坤
 
叶坤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刑更1467号
罪犯叶坤,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新疆军事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军兰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坤犯盗窃武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记4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杨 锐
审 判 员杨 桓
人民陪审员秦昌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汪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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