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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 判期 ] Thu Dec 28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甘0302民初1603号 [ 审官 ] 孙志珍、朱婧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永昌县溪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
 
原告永昌县溪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神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302民初1603号
原告:永昌县溪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李生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炷昌,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生峰,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神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X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春,甘肃溥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昌县溪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神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永昌县溪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昌县溪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永昌县溪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孙志珍
审 判 员朱 婧
人民陪审员方仁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王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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