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Apr 26 20:48:23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Dec 28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黑0711民初251号 [ 审官 ] 张桂芳、于汶倩、孙海波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李海昱、李国富
 
原告李海昱与被告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711民初251号
原告:李海昱,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
被告:李国富,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红日江景九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海昱与被告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海昱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昱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海昱负担。
审判长张桂芳
审判员于汶倩
审判员孙海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治民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