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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行政赔偿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Dec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鄂1125行赔初2号 [ 审官 ] 张向明、闵敢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胡小梅、闻本、英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胡小梅、闻本等与英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鄂1125行赔初2号
原告胡小梅,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闻本,女,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英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0700168-0。
法定代表人谭友良,局长。
原告胡小梅、闻本诉被告英山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小梅、闻本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他人及公共利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小梅、闻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张向明
审 判 员闵 敢
人民陪审员高 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田文娟
书 记 员郭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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