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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行政赔偿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Dec 19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皖07行赔初1号 [ 审官 ] 查清河、王继东
[ 代所 ]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江锡安、余勇
[ 当人 ] 查百松、查来有、查小友、查四友、查卫东
 
查百松、查来有等与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皖07行赔初1号
原告查百松。
原告查来有。
原告查小友。
原告查四友。
原告查卫东。
原告查九月。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锡安,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保中,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钟超,该区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勇,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百松等六人诉被告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查百松等六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查百松等六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百松、查来有、查小友、查四友、查卫东、查九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查百松、查来有、查小友、查四友、查卫东、查九月。
审 判 长查清河
审 判 员王继东
人民陪审员徐迎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洪 意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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