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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国家赔偿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Dec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鄂1023法赔1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卢银平、卢红平、卢小平
 
卢银平、卢红平无罪逮捕赔偿赔偿决定书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6)鄂1023法赔1号
赔偿请求人:卢银平,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华容县。
赔偿请求人:卢红平,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监利县。
赔偿请求人:卢小平,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监利县。
2013年12月28日,赔偿请求人卢银平、卢红平、卢小平因“无罪逮捕赔偿”申请监利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赔偿请求人与监利县人民法院达成赔偿协议(赔偿20000元,已支付)。三赔偿请求人以赔偿请求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赔偿申请。鉴于赔偿请求人的目的已达到且申请撤回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本院赔偿小组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卢银平、卢红平、卢小平撤回赔偿申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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