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忠法民初字第0273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3607-0。
法定代表人曹小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桂花,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德鸿,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勇,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被告秦华英,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勇、秦华英物业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勇、秦华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勇、秦华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古崇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俊力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2014)忠法民初字第02737号
原告重庆市旺东物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
被告王勇,汉族,,住忠县忠州镇缘梦花园4号楼25-6。被告秦华英,汉族,,住忠县忠州镇缘梦花园4号楼25-6。
审判员古崇明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俊力